丹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丹棱县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取有关事项的函
各疫苗生产企业: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4)12号),现将我县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用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收费条件
丹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收费标准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为 10 元/剂次。
三、票据及缴费流程
(一)我中心将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开具收费凭证,确保票据合法合规。
(二)疫苗生产企业应根据合同及我中心验收合格的疫苗数量,在收到丹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后,一个月内将疫苗储存运输费以对公转账的方式转入丹棱县财政局。
四、其他事项
(一)收取费用的疫苗包括:2025年1月1日起采购入库的非免疫规划疫苗、2025年1月1日我中心在库疫苗。
(二)方案执行后,凡配送到我中心的疫苗,如因效期临近等原因更换的,对更换的疫苗不收取储存运输费;若因疫苗质量问题或其他非我中心原因导致的退货、换货情况,疫苗储存运输费不予清退。
五、实施时间
本函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部门政策调整,将按上级要求进行调整。
请贵企业严格配合落实上述要求,共同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储运管理。
丹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5年4月28